离婚后再复婚的,离婚时分割给一方的房产以及一方在复婚前获得的房产,都认定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会因为结婚就转化或者恢复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双方约定婚前房产婚后共同所有的情况除外。复婚后原先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处理就失去了意义,但是财产的状态却不能恢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