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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可否过失相抵

作者:xiantjy15972024-11-07 13:0214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不可以过失相抵,法律没有这个规定。

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只能是离婚当事人中的无过错一方。如果双方均有过错,或双方均无过错,则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有: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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