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对于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附加刑的种类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没收财产。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