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按照以下标准: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