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用人单位辞职后到新用人单位就业的,可以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十五日内将档案转移到新用人单位;辞职后未找到新用人单位就业的,可以先将档案存放在人才市场等能够托管档案的部门。劳动者辞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