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陪产假期间,参加生育保险的,一般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来支付的,职工工资高于当时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则由用人单位补差额;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工资按照职工合同工资的标准来支付。
法律依据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