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资料不全的,可以采取相关补救措施补全材料。起诉离婚证件不齐全,如果能够补办的必须补办。如果不能补办的,需要在起诉的时候向法院说清,法院会在立案后通知被告带齐所需要的材料。结婚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