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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作废如何标注

作者:xiaoheishuo2024-11-06 14:2064
离婚协议生效后一般不可以作废。但是在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前,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随时作废,不需要特意标注。

离婚协议书在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后便生效,不可以作废,但是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后,可以向原受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充或是变更离婚协议的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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