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的诉讼费一般在原告接到人民法院交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不涉及财产分割的按照每件50元至300元计算,涉及财产分割的按照财产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一般在原告起诉时向原告预收诉讼费,经法院审理后,双方协商承担诉讼费的主体,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十三条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