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一审普通程序中的举证期限:
1、在离婚一审普通程序中,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十五日。2、离婚诉讼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举证期限可以少于十五日。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少于十五日的,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十五日的举证期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一条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