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离婚一般由原告预交离婚诉讼费,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法院审理后可以在判决书中确定离婚案件诉讼费的负担。

原告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缓交、减交、免交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应证明。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十三条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