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机关通常位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如果收养的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则应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若收养的是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则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