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的孩子在政审过程中,主要审查的是养父母的相关信息。

这是因为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适用这些规定。因此,政审的重点在于考察养父母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而不是亲生父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