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离婚协议后,办理离婚手续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和其他所需材料由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工作人员认为符合离婚条件的,度过离婚冷静期后分发离婚证。
在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去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