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离婚的程序如下:

(1)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共同到婚姻登记机构申请离婚登记;(2)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是离婚冷静期,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3)离婚冷静期结束后,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4)婚姻登记机构经审查符合离婚规定的,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解除。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