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加计抵减政策是指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法律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七条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