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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

股份有限公司无记名股的转让条件是什么

作者:re9999992024-11-06 04:3074
股份有限公司无记名股的转让条件是:

1、转让双方能就无记名股票转让达成协商一致,且意思表示真实;

2、转让不违反法律规定;

3、转让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4、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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