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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

票据质押的成立适用什么法律

作者:zuoanjiaoyui772024-11-06 03:5931
票据质押的成立适用以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第四百四十三条等。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汇票、本票、支票可以出具,且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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