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有:1、除另有约定外,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3、自有财产不足清偿个人债务,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4、其他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第七十四条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