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清算操作程序有以下注意事项:1、应当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的公司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3、其他注意事项。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算。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