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账款无法收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提取坏账准备金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
贷:坏账准备。
实际发生坏账时,
借:坏账准备,
贷:预付账款。
预付账款无法收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提取坏账准备金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
贷:坏账准备。
实际发生坏账时,
借:坏账准备,
贷:预付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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