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为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一种对于犯严重罪行的犯罪分子处以的附加刑,具体的处罚方式为终身剥夺犯罪分子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在内的多项政治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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