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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适用的对象有哪些

作者:shehui7772024-11-06 02:3933
我国《刑法》中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所适用的对象包括: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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