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在释放被羁押人之后,拒不归还私人物品的,属于违法行为;对于被羁押人的合法财物,必须予以返还。《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规定,被羁押人出所时,当面点清发还代为保存的财物,由本人在《财物保管登记表》(存根)上签字捺印,并收回其存留的《财物保管登记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
看守所在被羁押人出所的时候,要进行出所登记,在《收押人犯登记表》里写明出所凭证、时间和所去地点。
被羁押人出所时,当面点清发还代为保存的财物,由本人在《财物保管登记表》(存根)上签字捺印,并收回其存留的《财物保管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