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公司的程序:股东共同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名称以及公司章、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注册登记(需要行政批准的,还应当办理批准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开设银行账号,刻制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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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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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二十五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