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无权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因为对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来说,会丧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就属于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体现。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