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法人不可以担任其他企业的法人。但国有公司经过相关国家机关批准的,以及非国有公司的公司章程并未对法人担任其他企业法人进行限制的情况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