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清算的基本流程是当出现解散事由时,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的成员按照法律规定。不成立的,由人民法院指派。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负债表和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