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致公司损失其股东资格不能被开除,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股东出资购买公司股权,对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有重大的作用,不能随意开除。只有当股东抽逃出资时,才能解除股东的资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