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律禁止的垄断行为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料采购市场、联合抵制交易。还包括经营者集中的经营者合并、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同类经营者的控制权等。
法律依据
《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