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股权股权转让未登记,对于股东资格没有影响。因为登记不是生效要件,登记是为了公司,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防止转让人一股二卖。股权转让应当变更股东名册。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民法典》第六十五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因此经过合法程序转让股权但未登记的情况下,股权转让是有效的,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