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就是股权价值的风险,若是股权的价值远远低于贷款的金额,而剩余部分则是属于普通的债权,要求偿还债务会更加困难,若是在破产程序中只能在最后一步被清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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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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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汇票、本票、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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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