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能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剥夺的政治权利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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