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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丢失,不需要登报说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的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因此,无论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无需再登报声明,只需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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