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和地上权的区别是: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基于设定地役权的合同而产生;地上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集体土地的权利,因土地划拨、乡村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而产生。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