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最长期限一般是达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具体期限可由双方协商进行确定。

地役权是独立的物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的范围,其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