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关系是:
1.它们是一种对合犯罪,也就是行贿和受贿互为条件,有行贿才有受贿存在,有受贿必有行贿存在。
2.二者的对合关系并不是绝对化的,构成行贿罪不一定就构成相应的受贿罪;构成受贿罪也不一定就构成相应的行贿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