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制度包括:听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说明理由制度;阅览卷宗制度;行政协助制度;管辖制度;证据制度;时效制度;教示制度等。其中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制度。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行政案件由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授权和管辖分工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的除外。
第十四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