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运用:
1.客观证据的直接转化适用。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言词证据的区分适用。关于行政机关对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的收集,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应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收集,才能作为刑事证据直接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