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受理民事申诉案件后,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十一条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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