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分为四级。我国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个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分为:
(一)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三)专门人民法院。
《中华民族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