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破坏选举罪既遂的定罪标准为:
1、以暴力、胁迫或者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强迫或不让选民投某人的票,或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的;2、伪造选举文件和选票,虚报选票数,或在选举进行中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情节恶劣的;3、在选举期间对控告、检举营私舞弊或违法乱纪行为的公民进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