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俘虏罪的立案标准为:1、指挥人员虐待俘虏的;
2、虐待俘虏三人以上,或者虐待俘虏三次以上的;3、虐待俘虏手段特别残忍的;4、虐待伤病俘虏的;5、导致俘虏自杀、逃跑等严重后果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7、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四十七条
私放俘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百四十八条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百四十九条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