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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限的起算点

作者:ssjiaoyu2024-11-04 07:5752
举证期限的起算点是被告收到传票之日。
根据法律规定,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提供证据责任的期间。
举证期限的确定方式:
1.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2.如果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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