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访听证会程序的法律规定为: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