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羁押的时间不可以算在减刑期内,减刑的起始时间是从判决之日起,不是从羁押到看守所起。但是羁押在看守所的时间算服刑;可以在刑期中把在看守所羁押的时间算在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