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犯罪分子,尽管其政治权利被剥夺,但其在其他方面的基本权利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主要限制的是其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等。
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在其他方面,如人身自由、财产权、劳动权等,就不受法律的保护。因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犯罪分子,在遵守法律、服从监管的前提下,仍然享有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1.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不是死刑。根据我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附加刑的一种,通常与死刑、无期徒刑等主刑一同判处。它的主要目的是剥夺犯罪分子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以示惩罚和教育。
2.而死刑则是一种最为严厉的刑罚,剥夺的是犯罪分子的生命权。因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死刑在性质、目的和后果上都有着本质的区别。
硕名网提醒,在我国刑法中,有些罪行会被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即不附加于其他主刑之上,直接对犯罪分子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这些罪行通常包括一些危害国家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国防利益以及渎职等方面的犯罪。具体来说:
如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侮辱、诽谤罪、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