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司法考试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条件

作者:dazheng35672024-11-03 02:1252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条件,该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是故意;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是行为人故意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0点赞
0反对
0举报
0收藏
0分享
海报
分享到:
同类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