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不为村民办实事,可以提供有力证据,向乡镇纪检部门或者县监察局实名举报,有关部门会依法核实查处。也可以可以在权威网站、电视台、报社披露村干部不为村民办实事的相关情况,以引起上级部门的重视,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法律依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