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处理的案件:有重大影响或者疑难复杂的争议案件;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庭处理的其别的争议案件。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十三条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一)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案件;(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

(三)有重大影响或者疑难复杂的争议案件;(四)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庭处理的其他争议案件。简单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